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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CFW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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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条纹霸业中国遇阻--三道杠之战

记者
CFW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9日

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在全球打响了条纹争霸战,从三道杠直至两道杠、四道杠


  三道杠之争


  “这对中国服装品牌有很大影响,”2011年9月28日,晋江纺织服装协会会长、九牧王董事长林聪颖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否则不仅是三道杠,两道杠四道杠都可能面临侵权的指控。


  他是针对“三道杠”商标注册案终审而言的。虽然已过去了半年多,但现在谈起来,林聪颖心情依然很激动。


  这一切起始于2002年。


  当年9月13日,阿迪达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茄克、运动衫、套衫、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体操服上。


  “如果该商标注册成功,则意味着中国服装企业不能在服装侧面使用三道杠线条。”林聪颖说。


  于是,此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一经商标局初审并公告,晋江纺织服装协会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但等来的结果是,2008年4月21日商标局作出了第02320号裁定:此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5月12日,晋江纺织服装协会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称被异议商标包含了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不具有显著性,容易造成市场混淆,阿迪达斯恶意注册垄断市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阿迪达斯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上衣轮廓仅仅是为了更好的显示三条杠位置,并不是商标的一部分,三条杠才是其商标。


  随后,2010年3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5798号裁定:其显著性就在三条竖杠上,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和Adidas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核准注册。


  对于这种解释,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难以理解,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5月6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阿迪达斯重新提证据。


  比如:第17届世界杯足球赛图片、新闻报道集锦;金靴奖奖杯图片;2002年阿迪达斯街头篮球挑战赛亚太区总决赛照片;甚至包括阿迪达斯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三条杠图形”获准注册的国家及地区名录等。 


  晋江纺织服装协会委托代理人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原律师、现九州丰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和秦,进行了抗辩,并出示了新证据,如用以证明梅花运动服一直使用“三道杠”款式的公证书;天津市针织运动衣厂出具证明;中国服装企业使用“三道杠”“两道杠”的产品图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等。 


  其实,中国服装协会于2010年6月24日也出具证明称,在上衣袖、裤侧面的一道杠、两道杠、三道杠以及五道杠等款式设计是中国服装企业所经常使用的服装装饰,是中国市场常见的运动服装式样。


  在种种证据面前,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被异议商标系普通平面商标,并非立体商标,其使用应体现整个商标图样。


  同时,阿迪达斯并未将被异议商标作为标志图样,贴附于商品上投入市场,亦未对其进行广告宣传,不能证明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至于阿迪达斯使用三道杠,也仅仅是作为服装样式或装饰,或者涉及其他商标,而商标中部分图案的出现,并不等同于商标已使用。


  法院判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5798号裁定,并进行重新裁定。


  终于告一段落。


  中国的胜利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


  商标评审委和阿迪达斯不服一审判决,把晋江纺织服装协会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2月1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与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阿迪达斯仍称,被异议商标是一个视觉可以感觉的位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位置突出醒目,具有显著性,且与其他商标同时用,有很大知名度。


  为此,阿迪达斯提出了新证据,本案被异议商标、第3307038号商标和一枚在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证据显示,被异议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在“商标设计说明”中,已注明“该商标以上衣为背景,由三条杠图形组成,上衣的轮廓仅仅是未来更好的显示三条杠图形在制定使用商品上的位置,上衣的轮廓并不是申请商标的一部分”。


  但是,北京高级法院否决了这一主张,认为其不是立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并提交文字说明。”


  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商标标志应当以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图样为准,商标设计说明并不是确定商标标志的法定依据,不能以商标设计说明替代或限定商标图样中的商标标志。


  由此,北京高级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属于图形商标,原判关于被异议商标系普通平面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


  那被异议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是不是有显著性呢?


  北京高级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上衣图形和三道平行排列的竖杠构成,本身缺乏显著特征。


  显然,按照《商标法》,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能注册。


  而在法庭上,阿迪达斯还拿出了杀手锏,他们带来了国际注册G948935号、G87666l、G730835号商标的商标信息,其中G948935号商标标志与被异议商标基本相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


  而北京高级法院认为,商标注册应在案件相关事实基础上,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并不决定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


  其实,《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相关商标在国外已注册,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有显著性,而应予注册。


  同时,商标委员会还提出,通过长期赞助运动赛事,阿迪达斯坚持在其大部分产品上使用“三道杠”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牢固的产源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但北京高级法院认为,阿迪达斯实际使用的并不是被异议商标,而仅仅是指三道竖杠。只使用部分要素,不能等于商标的使用。


  因此,被异议商标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且无法证明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最后,北京高级法院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和阿迪达斯上诉,维持原判。 


  阿迪达斯的条纹霸业  


  实际上,作为一种样式,三道杠早被很多国际品牌使用。


  也正是如此,阿迪达斯早已开始了全世界的反攻。


  而他们的野心,并不局限于三道杠。


  上世纪90年代末,阿迪达斯就向荷兰法院起诉,称C&A、H&M、Marca Mode和Vendex四大国际服装商使用的两条纹,侵犯了其商标权益。


  然而,荷兰法院并没有马上判决。


  但很快阿迪达斯迎来了转机。


  2003年,阿迪达斯与世界贸易健身(Fitness World Trading)相争中,欧洲法庭支持了阿迪达斯。


  看到了希望的阿迪达斯,于2007年又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上述四大国际品牌。这一次,阿迪达斯又得到了支持,阿迪达斯三道杠全球霸业,向着两道杠、四道杠扩张。


  实际上,自成立以来,阿迪达斯公司就裹挟着“条纹”,开始寻找自己的全球霸业。


  早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法庭就已判定,任何两道、三道或是四道条纹设计都是侵犯阿迪达斯“三道杠”商标。


  正是这一判例,让耐克发言人孔洛斯“感到失望。”


  2005年,因为一款短裤使用了两条条纹,阿迪达斯将耐克告上德国法庭。最后,德国法庭责令耐克停止销售此款短裤,并罚款100万欧元。


  同期,德国服装厂商Tom Tailor也因一款夹克使用两道杠,被罚50万欧元。对此,Tom Tailor首席执行官迈克尔·罗森布拉特声明道,这无疑会限制服装设计的空间。


  随后,阿迪达斯把目光投向德国之外的市场。


  2005年,阿迪达斯在美国,指控美国马球协会设计师拉尔夫·劳伦及艾伯克朗比与费迟公司。


  2007年,阿迪达斯状告ABERCROMBIE & FITCH公司。


  ……


  阿迪达斯的举动,遭到了世界范围内品牌的反对。


  “这种条纹设计元素不应是某一公司的私人财产,”英国伦敦知名设计师厄休拉·赫德森说,否则会限制设计师的创造灵感,也会打击整个设计行业。


  其实,在2006年冬奥会开幕式中,耐克、彪马、锐步及Pentland,向瑞士洛桑的国际奥委会申诉,反对阿迪达斯在奥运会中的特权待遇。


  其中一个原因是,商标不得超过20平方厘米。但40多年来,阿迪达斯赞助的奥运会运动员服装上,三道杠并没有任何面积限制。


  后来,奥委会要求,阿迪达斯三道杠面积不能超过20平方厘米。  


  合理的保护


  其实,知识产权保护,最后还是利益的保护。


  “在TRIPs协议中,很多条款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强加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教授曾这样说。


  显然,在中国,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才开始有很大进步。正是由此,很多声音都强调,中国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把板子打在企业身上。


  比如,2003年的《市场报》就发表文章就认为,阿迪达斯“三道杠”标志明显,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显然,这需要政府、司法等部门的协调,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是步履蹒跚。


  浙江嘉兴银兴制衣厂遭遇的“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就是一例。


  当时,浙江嘉兴银兴制衣厂受西班牙品牌CIDESPORT委托加工产品。但产品经深圳海关发往西班牙时,却被扣留。随后,嘉兴银兴制衣厂和CIDESPORT又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了美国耐克商标权。


  实际上,早在1932年,NIKE商标就在西班牙注册,是合法商标。也就是说,世界上出现了两个NIKE,但都合法,只不过CIDESPORT拥有的NIKE,只在西班牙受保护。


  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CIDESPORT在西班牙拥有NIKE商标使用权,但商标权具有地域特性,所以在中国未经耐克许可,其他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但问题是,此时CIDESPORT另一批中国生产带有“NIKE”商标的服装,却顺利通过荷兰海关,并进入西班牙。


  而荷兰法庭理由是,因为是过境产品,并且产品在接受国西班牙可以合法销售,所有CIDESPORT公司没有侵权恶意。


  耐克在荷兰输了,却在中国赢了。


  这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整个法学界乃至世界相关领域的震荡,在《读书》杂志举办的一次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上,专家纷纷发言警惕中国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由此,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写到:“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政府、司法和行业协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支柱力量,这三种力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廖俊铭说。


  实际上,协会代表企业维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力量。


  此次,晋江服装协会状告阿迪达斯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其实,安踏、贵人鸟、九牧王、德尔惠等晋江市多家品牌企业,早就开始了集体维权大行动。


  显然,国内企业维权方式已从单打独斗发展为形成行业联盟、行业协会进行。


  “协会集体维权将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协会也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专家这样说。


  为此,晋江工商局定期对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收集名优企业遭受侵权的信息,并制定了《晋江市工商局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管理办法》。


  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也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纲要。


  中国服装协会则于2010年12月专门召开了维权工作会议,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及企业代表、法律顾问,就傍名牌、假冒伪劣、仿冒等维权问题从立法、执法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中国服装协会与品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也开始运行。   


  这是良好的开始。


  被异议商标


阿迪达斯


  如果该商标注册成功,则意味着中国服装企业不能在服装侧面使用三道杠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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