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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CFW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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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鸡”之争

记者
CFW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24日


  “傍名牌”的现象在服装行业屡见不鲜,不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影响企业自身发展,严重削弱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最终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


  “这一次,对于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我们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包括对其侵权标识的掌握,以及带有侵权标识的各类服装,还有具体的销售地点,可以说,各个方面的证据都很充分,这也是能够顺利立案和审判的原因。”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可说。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卡克”)与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鸡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日克公司”)商标纠纷上诉案件,最终,乐卡克公司在此诉讼中再次获胜,并获赔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始于2008年10月24日,因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公鸡”图案注册商标被侵权,乐卡克公司经商标持有人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授权,将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莫日克公司及其产品经销商刘某告上法庭。2009年4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认定,被告方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恶意使用近似商标,使相关公众对被控商品与乐卡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有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侵犯了乐卡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


  乐卡克公司表示,今后将会继续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这类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过,具体事件中,侵权者在法律层面取证难,侵权事实难以认定,这种维权行为的可操作性也就不强。正如王可所说,这一次如果不是事实充分,也不太可能这样顺利宣判。


  LE COQ SPORTIF(中文名称“乐卡克”,图形商标“公鸡”)的缘起追溯到1882年法国籍的Emile Camuset创立了以生产运动服及运动袜起家的运动品牌LE COQ SPORTIF,并以公鸡作为品牌图形标志。1948年,法国LE COQ SPORTIF正式登记成立,在1982年世界杯足球赛中LE COQ SPORTIF赞助法国队,开始逐步建立起领导品牌的地位。


  1948年“大公鸡”标识首次被起用。“大公鸡”是法国的象征,这个象征源于一支侨居法国的古老民族,他们以斗鸡图案为旗帜,自此公鸡的标志在法国落地生根,并成为法国民族的精神象征。LE COQ SPORTIF品牌服装与其夺目的“大公鸡”形象在欧洲很快名声大噪,并迅速风靡全球。


  自从2004年LE COQ SPORTIF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以其独特的运动休闲风格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并被个性、时尚的潮人们所追捧。


  正所谓树大招风,在服饰品牌中,“李逵”与“李鬼”总是如影随行。作为国际体育运动知名品牌之一法国LE COQ SPORTIF,也成为了被“李鬼”们侵权的受害者。


  为了维护商标权益和乐卡克纯正的品牌渊源,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乐卡克公司搜集了大量侵权证据,并做了充分的诉讼准备。


  经查实,侵权人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莫日克公司至少从2006年起开始,便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衣、裤、T恤等服装及袜子、球帽等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与LE COQ SPORTIF(乐卡克)图形商标公鸡图案相似的图形标识,并在对外宣传、许诺销售、发展销售商、拓展销售网络渠道等行为中大量使用侵权标识。


  2008年6月,乐卡克中国权利人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温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三侵权公司和销售侵权商品的经销商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查实,法庭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法院认定被告方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恶意使用近似商标,使相关公众对被控商品与乐卡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有特定联系。


  败诉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3月15日,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最终,省高院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至此,乐卡克公司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这类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争端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企业恶意混淆其与著名品牌的关系,从而误导消费者。这种“傍名牌”的现象在服装行业屡见不鲜。最初的假名牌是赤裸裸地直接抢注,把国外的名牌商标原版抄袭、复制;现在手段相对隐蔽一些,是在原商标的基础上稍加改动,但最终目的仍旧是让消费者对原品牌有一定的联想。


  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普通消费者恐怕没有几个能清楚了解。正是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这一点,某些品牌才得以偷梁换柱。然而这种行为终将显出原形,它不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影响企业自身发展,严重削弱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最终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鸡”案例势必对中国服装产业推动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产生积极的影响。


  民事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不过,“审判结果与赔偿,目前都在执行中。”这是记者采访时,乐卡克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可给出的答复。我们希望判决结果最终能顺利执行,一方面体现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也能对潜在的侵权者起到警示作用。


  其实,不要说执行,从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看,这种民事案件真正能走入诉讼程序也已经很不容易了,由于事实行为难于认定,我们国家许多商标侵权案,最后都不了了之。相比来说,乐卡克公司的遭遇还算幸运。“虽然我们起诉侵权方,希望法律能还我们一个公道,但是,最终官司能打赢,对我们来说也是意外之喜。”王可不无欣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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