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Fashion Online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4日
下载
下载
打印
字体大小

耐克与欧尚达成“和解” 商标侵权纠纷案终有结果

记者
Fashion Online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4日

 记者近日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获悉,美国耐克国际诉欧尚商标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决定撤回上诉请求。


  据悉,美国耐克国际诉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及两家厂商晋江龙之步鞋业和晋江康威鞋业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经一审判决后,上海欧尚超市及两家厂商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前,美国耐克国际和两家供应商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基于上述协议,美国耐克国际放弃了原审要求上海欧尚超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2007年5月,耐克以欧尚在上海门店内销售的200多双运动鞋侵犯了其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仅称为“篮球球员图形商标”),即对两家生产供应商龙之步、康威公司分别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并将零售商上海欧尚超市列为共同被告。耐克在诉请中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赔礼道歉,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8月,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此案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支持耐克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厂商龙之步、康威和零售商欧尚分别承担10万、9万和16万的赔偿责任。两厂商和上海欧尚超市均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开庭审理之前,耐克和两家供应商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海欧尚超市表示,基于供应商和耐克达成和解,欧尚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事实而主动撤诉。


  此案由于涉及零售商,尤其是大型连锁零售商对货源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尺度问题,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浓厚兴趣和深入研究。现已有知识产权界学者专门将此诉讼纳入案例汇编,进行重点研究。